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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于作战。这就损害了别国军队参谋部的情报部门所享有的那种独立性。 德国军队在一九三八年颁发的第九十二号基本条例《战时参谋部工作手册》把情报工作的从属地位表达得最为赤裸裸。它首次指出:作战参谋处理德军作战问题,在司令官和参谋长不在时,可以负责一切。接着关于情报官即情报参谋的那一段的开头说: “情报参谋是作战参谋在判定敌方情况时的助手。”德国军队用另外许多更微妙但更加彻底的办法来进一步表明它对情报工作的轻视。比方说,德国军队同法国或英国军队不一样,它从来没有就情报工作出过一・本手册或条例,直到打了一年半仗以后才有。而当它发下条例时,这个条例又没有改变情报工作的从属地位。好象是为了赢得在仍然不信任情报工作的军队里对情报工作的承认,这个条例不仅肯定了传统的观点,而且过分强调了这种观点:情报参谋从属于作战参谋,在了解敌人情况时是作战参谋的助手。 估计敌人的情况,是司令官在参谋长或作战参谋的合作下所做的事情。 对敌方形势的判断, 总是来自指挥当局,而不只是来自情报参谋。 事实上,这个条例的意思是说,情报参谋只不过是对作战参谋大体上已搞清了的敌方情况补充一些细节而已。 这种情况代表了德军对情报工作的态度演变过程的中间阶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和平时期,德军没有指派过任何军官从事全面分析情报的工作。它只认为指挥官和作战重要。但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德军在它的参谋部里接纳情报工作人员。在战后的和平时期,德军在所有司令部设立了全面分析情报的机构。不过它还没有完全放弃以前的看法。它仍然夸大指挥官的意志在透视战争的迷雾时以及进攻行动在澄清混浊的局势时所起的重要作用。这就使它不能把情报工作哪怕是在形式上摆在和作战平等的地位上:情报参谋和作战参谋协同工作,都向参谋长汇报。别的国家的军队就是这样做的。例如法军和美军规定情报参谋和作战参谋都直接受参谋长领导,把情报参谋排在作战参谋的前面,虽然在作战时,作战参谋的作用自然更加重要。德军不可能走到这一步。它设立了情报职位,但是将情报从属于作战。 这些情报职位设在凡尔赛条约允许德军野战部队的师和军司令部拥有的小小的参谋部内。情报官获得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已经统一的、在军一级就已经有的唯一的一个称号,大概因为情报是战前德军的一个始终存在的重要因素。这个称号就是第三参谋官,即情报参谋。后来一直都是这样称呼的。 由于情报工作受到抑制,它没有能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活动,德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在一个主要阐述战术和参谋部工作等最重要问题的条例中,以一种含蓄的方式对它下了定义。这个条例就是第三百号条例――《部队指挥》,是一部三百一十九页厚的灰色封面袖珍小册子,它被亲切地称作“弗里达姨妈”(“Tante Frieda”,取自“部队指挥”(Truppenf~ hrungJ的两个缩写字母T・F・)。这个条例为德军指挥官规定了行军,进攻、追击,防御和其他军事行动的基本原则。它说情报工作同指挥官作出决定有关联,指挥官根据他的任务和情况作出决定;他对情况的判断包括对他自己兵力和敌方兵力的了解。 “自己的任务具有决定作用,”这本手册说,首先表示了必须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这是取得胜利的必具条件。 接着在谈到掌握情况时,手册说,指挥官判明己方的情况,就必须知道“自己所属部队的各个部分部署在什么地方,哪些部队可立即调来实施自己的意图,哪些部队可以在晚些时候调来, 自己能否指望增援部队和友邻部队的支援,还是这些友邻部队自己也需要帮助……。对敌人情况的判断,也必须根据这样一些考虑。” 讲清楚敌人在干什么,是对指挥官的“不言而喻的要求”。《部队指挥》解释说,有关敌方的情报,最初送来时只是一般性情报,是一些互不相连的暗示,需要以空中和地面侦察来加以充实。每个司令部将向一名军官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收到的大量情报。这些情报中有不完整和错误的报告,也有准确的报告,因此就出现了对敌人的形势普遍捉摸不定的情况。要想确定敌人可能采取什么行动,指挥官必须考虑“敌人能在何种程度上阻止他实现自己的意图, 自己处于敌人的地位会怎么办。这样一些考虑绝不能导致偏见;倒是应该把敌人所能采取的最能破坏自己意图的行动当作考虑的基础,但要有一个条件,那就是眼下没有特殊理由证明敌人更有可能持另外一种态度。”把最能破坏自己意图的敌人行动当作考虑基础这一原则,是德国军事情报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不同于法国军事情报的原则,后者是要始终力图判定敌人最可能采取哪种行动。法军的这种态度是要利用情报官;而德军事实上是免除情报官,因为指挥官自己就能判断出最能破坏自己意图的敌人行动。 《战时参谋部工作手册》笼统地规定了情报参谋在参谋部内的职责。他必须不断了解德军的情况和意图。他负责所有提供情报的单位的共同工作。他有一张敌人形势图。他当着参谋长的面向作战参谋报告重要情报。他按次序就报告中关于敌军情况的一段提出建议。 (这一段总是放在最前面――这个传统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第二段阐述总的目标,以下各段介绍每个个别部队的具体任务)。情报参谋还就报告中下令进行侦察的那几段提出建议。 战争期间,西线外军处处长利斯上校,根据他在法国战役的经验写的关于《敌人情报工作》的新条例(第八十九号),其内容不外乎推广了上述笼统规定。它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各种情报来源的性质,就各级指挥部的情报机构的组织工作提出了建议。它列举了情报参谋必须承担的非情报任务。它再次强调了“师以上指挥当局的情报工作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免受参谋训练。”它只有两点同战前的条例不同。它不象战前的条例那样要求指挥官考虑如果他处于敌人的地位时将怎么办,而是告诫说,敌人不是按照法律的原则,而是按照它自己的原则作战的, “敌人的民族特点和种族性质也影响敌人的军事行动。”它还允许高级参谋部的情报参谋直接向参谋长报告情报。就这样,情报官的重要作用开始以适度的方式得到提高,提高的过程在整个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停止过。 由一般参谋组成的参谋部,只在德军的四个级别中存庄,即:师、军、集团军和集团军群。因此,只有在这些级别上才有情报参谋。然而在战争期间,随着德国越来越被迫转入防御,情报机构也逐渐向下级扩展。到一九四四年,它扩展到营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扩展到连级。 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是在前线,情报工作是极为原始的。 营长通常指派自己的副官处理情报,把这当作他应做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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